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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解读系列(一)
 

《草原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草原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3.93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1.7%,仅次于澳大利亚,据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只有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草原不仅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最大的生态屏障、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目前,我国草原退化已是不争的事实,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的退化,每年还以200多万公顷的速度递增。草原过牧的趋势没有改变,草原承载能力大幅度下降,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荒漠化面积不断增加。江河断流、湖泊干涸、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直接威胁我国的生态安全,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草原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建设、利用、保护草原是本法的三个主要内容,也是制定草原法的直接立法目的。草原既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草原的这一特性,定决定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法这三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存在对草原重利用轻保护、重索取轻建设的现象。草原是一种可再生资源,但其生态环境极其脆弱,一旦被破坏,草原恢复十分困难且周期长。为此本法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多样性。草原是世界上主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占全球陆地面积的四分之一。这样一个巨大的生态系统,在地球生物圈中的位置是不可取代的。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是至关重要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20世纪80年代我国先后建立了13处自然保护区。我国草原特别是自然保护区为维护生物多样性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为此本法对建立自然保护区作了专门规定。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既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也是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重要原则、依据。

3、发展现代畜牧业。草原畜牧业是广大农牧民基本生产方式和重要生活内容,是牧区经济的支柱产业。发展现代畜牧业作为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把草原保护、建设与农牧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提高广大农牧民的生活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草原才能保护和建设好,同时生态环境才能得到改善。本法明确规定了草原载畜量及草畜平衡制度,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对实行牲畜舍饲圈养的给予补助,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国家法律鼓励发展现代畜牧业,处理好发展现代畜牧业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

4、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建设草原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一代地永续发展。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然灾害、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我国已开始彻底改变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生产方式。为此,本法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及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制度,对草原上采矿实行严格管理。

辽宁省草原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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