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种禽审批
      种畜禽场审批程序

申报

向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报告;

由县(市、区)报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后,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检查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十五日内组织人员场场检查。

建场条件

1、 所养畜禽品种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工和布局;

2、 场址符合畜牧生产、防疫要求、水源充足无污染;

3、 布局合理,生活区、生产区、办公区相互隔离,有排污条件;

4、 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的技术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5、 种猪场基础母猪100头以上,种禽场种禽2000套以上,种牛场基础母牛50头以上,种羊场基础母羊200只以上。

审批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条件现场检查后,十五内予以批复。

施工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建场。

材料

1、 所在县(市、区)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业同意文件;]

2、 许可证申领审批程序

(1)、原种(纯系)场、兽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胚胎或其它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须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国务院畜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2)、省重点种畜禽场,须向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与有关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证。

(3)、其他种畜禽场,须向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委托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4)、专门从事种畜禽经营、孵化和利用种公畜对外配种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

(5)、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组织验收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60日内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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