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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在县(市、区)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业同意文件;]
2、 许可证申领审批程序
(1)、原种(纯系)场、兽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胚胎或其它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须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国务院畜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2)、省重点种畜禽场,须向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与有关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证。
(3)、其他种畜禽场,须向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委托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4)、专门从事种畜禽经营、孵化和利用种公畜对外配种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
(5)、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组织验收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60日内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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