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种禽审批
      种畜禽新品种审批程序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过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的或地方的畜禽品种志。

三、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和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

四、经过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

五、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

六、畜禽新品种报审条件

1、 品种主要特性、特性明显,生产性能优良,遗传性状稳定,与其品种有明显区别;

2、 经中试、区域试验增产效果明显;品质、繁殖率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优良性状;

3、 培育品种数量及畜禽结构达到品种要求标准;

4、 生产性能指标应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检测机构签署检定意见。

种畜禽新品种审批表:下载(.doc格式,使用word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