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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栏目:政务公开 | |||
| 文章标题: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 |||
| 一、为加强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凡按《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新兽药临床研究、生产审批和由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专业标准已收载和批准的品种生产的审批,兽药注册登记的审批和复核质量标准检验,委托检验,新兽药质量复核检查,已生产的兽药品种注册登记,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等,均按本办法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审批、检验费。 三、审批检验采取分级收取的办法: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收取第一、二、三类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农业、农林)厅畜牧局负责收取第四、五类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审批费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成本费等;中国兽药监察所收取进口兽药登记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兽药产品检验费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市的兽药监察所收取兽药产品质量检验费,兽药新制剂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口兽药检验费等。 四、兽药检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由负责检验的兽药监察所收取。 五、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兽药监察所必须严格按照《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另立标准,也不准擅自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六、审批检验费的使 用必须坚持取之于兽药事业,用之于兽药事业的原则。主要用于:兽药审批工作中的药品审议专家会议等的费用,检验所需的消耗性材料、水、电、人工费用、设备磨损等,补充小型检验用设备、器具及用具,以及发展兽药监督检验事业有关的其他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七、审批检验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年终要将审批检验费的收支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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