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饲料添加剂及饲料的检验收费标准应依据样品的检验成本(包括材料费、水电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维修费、人工费、管理费等)制定
三、农业部畜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收取进口饲料添加剂、国内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农业部畜牧主管部门指定的饲料检测中心收取进口饲料添加剂和国内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及委托检验、仲裁检验费;省级以下饲料监测机构收取委托检验、仲裁检验费。
四、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的饲料添加剂应按规定交纳注册费和质量复核检验费。
五、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抽检任务,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给检验费,检验机构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
六、进出口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检验,国家级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检验,国家级饲料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和省级饲料监察所受理的质量事故分析或仲裁检验均执行委托检验收费。
七、全额预算单位收取的检验费和差额预算单位的检验费的结余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检验费收入纳入本单位的财管理,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检验费收入主要用于饲料添加剂审批业务;样品检验的直接开支;补充小型仪器、设备维修;研究检验方法、培训人员及其他有关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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