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动物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凡从省外引入继续饲养的猪、牛、羊、禽等动物,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指定通道进入及隔离观察制度。

    二、从省外引入种用、乳用动物,应当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报批;引入其他动物,应当向输入地所在地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报批。
  申请报批应当提交包括动物种类、来源(产地)、日龄、用途、引入时间和隔离场所等内容的《引入动物申请书》。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引入的,发给《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不同意引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从省外引入动物,必须经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道口进入。
  四、申请人凭下列手续引入动物。1、《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运载工具消毒证明》;4、动物须佩带畜禽标识。
  五、从省外引入动物必须直接运至确定的隔离场所。动物运抵后,应当立即电话通报输入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混群饲养。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省外引入动物未申请报批手续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道口进入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蔓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引入的动物必须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七、对擅自引入的动物发生疫情而被扑杀的,不享受国家补贴政策。
  八、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地址、电话和《引入动物申请书》可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在线(www.cnaho.com)获得。
  九、本通告所称外引动物,是指从外省引进的猪、牛、羊、禽。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八日   

 
 
辽宁省外引动物管理规定

  为做好外引动物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外引动物疫情,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动物管理的通告》,特做如下规定:
  一、审批管理。
  负责外引动物审批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引入动物申请书》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通报核查输出地所在县动物疫情,同时责成输入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隔离场所标准审查拟使用的隔离场所。
  输出地3个月内无规定动物疫情和隔离场所符合标准的,审批部门应出具《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 》;输出地有规定动物疫情或隔离场所不符合标准的,应当书面说明不同意引入的理由。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场做出;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引入动物的决定可以采取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在《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 》有效期内,若申请人分多批次引入动物,经核实,审批部门可以送达申请人《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 》(原件)多份。
  若外引种用、乳用牛羊,应告知申请人在输出地申报布病、结核病检疫。
  审批部门在《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 》有效期内得知输出地发生规定动物疫情,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停止引入动物,并撤消《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 》。
  二、规定动物疫情和隔离场所标准
  规定的动物疫情。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牛:口蹄疫;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禽: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
  隔离场所标准。具有相对独立栋舍;远离公路、水源和居民区;具备消毒器具和药品等。
  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外引动物的管理
  要查验《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检查畜禽标识及动物健康状态。对种用、乳用牛羊还应查验布病、结核病检测报告。
  若证物相符、动物健康的,对车辆实施消毒后,在《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上填写检查的动物数量(大写)、日期,并加盖“辽宁省×××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专用章”放行。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动物输入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四、外引动物到达输入地的监督管理
  输入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外引动物运至隔离场所的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隔离场所查验《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检查畜禽标识及动物健康状态,确认是否经设定的道口进入、是否证物相符。对种用、乳用的牛羊,还应查验布病、结核病检测报告。
  输入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外引动物隔离期间的监管,组织进行观察、消毒、加强免疫等;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应项目的监测。隔离观察一个潜伏期动物无异常,确认健康方可混群饲养。
  五、各地要落实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和村防疫员区域管理责任,对未经审批或未经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道口进入的动物,必须在24小时内发现并向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如24小时内未发现外引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对其通报批评;如因此引发疫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从省外引入动物未申请报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道口进入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蔓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引入动物必须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对其他违法行为,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应从畜牧兽医在线(www.cnaho.com)上下载《引入动物申请书》,以满足外引动物申请人的需求。应向外引动物申请人告知相关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地址、电话等情况。
  八、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坚持24小时上岗值班制度,每班至少2人在岗,带班人员必须是县动物防疫监督所业务骨干。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缺岗、漏岗的,要严肃处理。
  九、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公示电话要保证24小时畅通。
  十、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引入动物申请书(单击下载)